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货物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污水处理劳务也被纳入免税范围。
2、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过渡期政策:公告第七条给予了一个过渡期政策,即78号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90号公告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货物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污水处理劳务也被纳入免税范围。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核心要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由于难以从散户处取得增值税进项***,且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比例偏低,因此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具体措施: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已被取消。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用废旧物品可免征增值税。
年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有限公司指:企业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 企业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50%),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总纳税额的25%——35税收奖励。
有限公司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增值税:有限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可获得50%至70%的返还(地方留存比例为50%),同时,增值税总额的25%至35%可作为税收奖励。
1、核心内容:规定了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缴纳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时需凭合法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施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再生资源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基础税收政策:2007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的范畴,为后续税收政策提供了基础。2008年财税政策调整:取消了一些免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缴税,但个人销售自用废旧物品免税。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涉及废旧金属、电子、机电、纸张、轻化原料、玻璃等。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原有政策,规定个人销售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4、关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自2007年起,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的范畴。2008年起,财税政策开始调整,取消了一些免税政策,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缴税,但个人销售自用废旧物品免税。
5、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相关税收政策梳理旨在支持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进。
6、即征即退政策:这包括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特定条件的沼气发电或供热项目,以及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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